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783號
TCDV,113,訴,1783,2024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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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783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李伊尊
被 告 緯臣科技農業有限公司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簡佳貞

被 告 廖宣進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,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合法送 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 在卷可查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  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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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緯臣科技農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