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535號
TCDV,113,訴,1535,2024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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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
原 告 許育慈
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。原
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1,098元。惟查:原告於民
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擴張請求金額為1,272,
00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,272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3,672元,原告僅繳納11,098元,尚欠2,574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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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