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36號
TCDV,113,訴,136,202407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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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男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男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
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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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