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730號
TCDV,113,補,1730,2024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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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730號
原 告 廖松柏



被 告 廖松旺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38萬2070元,應徵收第1審
裁判費1萬476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朱名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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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