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690號
TCDV,113,補,1690,2024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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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90號
原 告 林彩雲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紹文張素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5萬5
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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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