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667號
TCDV,113,補,1667,2024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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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67號
原 告 周維明
訴訟代理人 賈世明律師
李龍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鷹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76,000元,扣除原告已繳之聲請調解費5,000元(
見調解卷第12頁)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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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