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66號
原 告 耕已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豐耀
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
林思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豪東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5,
3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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