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56號
TCDV,113,補,1556,2024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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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56號
原 告 游昱麒


被 告 張淑妮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
準,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
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法院應查明供擔保之土地於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,比較其價
額之高低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所擔保
最高限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47
號、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
權利範圍80分之2)及其上同段3244建號建物(權利範圍為
全部)(下統稱系爭房地)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設定擔
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75萬元、30萬元,共計105萬
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(雅豐登字第007890號、第007900
號)予以塗銷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
系爭房地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其價額二者較低者為準。據原
告所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最新土地謄本,價額為1,
043,773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,計算式:988平方公尺×2/80×
最新113年土地公告現值42258元/平方公尺),尚未加計建
物價額,即已與系爭抵押債權105萬元差距甚小,揆之前揭
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與系爭房
地價額中較低者定之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。
三、另請一併提出抵押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)到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奕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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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