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
原 告 陳玠華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子睿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96,253元,應繳裁判費13,87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3,37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顏偉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