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託費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44號
TCDV,113,補,1544,202407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44號
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
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世偉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25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