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40號
TCDV,113,補,1540,2024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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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40號
原 告 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明輝


上列當事人與溫嘉琪晉益水電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45,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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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