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90號
TCDV,113,補,1490,2024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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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90號
原 告 趙秀珊



當事人(被告人人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)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,576,8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,0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巫偉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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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人人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