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87號
TCDV,113,補,1487,202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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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87號
原 告 邱升村
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高嘉君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
第1271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40
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。揆諸前揭規定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萬元,
應繳裁判費2萬4,7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萬4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玉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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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