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97號
原 告 盧金生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秝蓉(原名洪月女、洪慈禧、洪喜慈)間請求
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0,4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444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