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93號
TCDV,113,補,1393,2024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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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93號
原 告 彭水土
被 告 黃江水
林志鴻
洪饒
呂碧蓮曾正義之遺產申報人)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訴訟標的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
額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,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
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
為準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
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01年
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
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地上物(如附件所示編號
A、B、C、D部分,下稱系爭地上物)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原
告等語。觀諸前揭說明,應以被告占用應返還系爭土地之面
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依據原告陳報系爭地上物占用系
爭土地之面積為46.33平方公尺(即附件所示編號A部分占用
14.92㎡+編號B部分占用5.28㎡+編號C部分占用6.76㎡+編號D部
分占用19.37㎡=46.33㎡),另乘以系爭土地113年度1月公告
土地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4,000元,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648,620元(計算式:46.33㎡×14,000元/㎡=648,620元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原告另應補正被告之戶籍謄
本(記事勿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春玉
附件:民事補正狀所附之說明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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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