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41號
原 告 楊松樹
楊瑄娟
被 告 楊謀勳
楊謀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28萬2700元。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3771元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 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客觀訴之預 備合併,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 決之訴之合併,應以先、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,定該事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 號裁定意 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 應將坐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(即門牌號 碼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,下稱系爭建物)拆除,並返 還土地予原告,則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,282,700元【 計算式:12,700元/㎡(469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 值)×101平方公尺(土地面積)=1,282,700元】;備位聲明 請求分割系爭建物,分割方案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甲部分分割 予原告;乙部分分割予被告楊謀勳;丙部分分割予被告楊謀 堂,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509,600元【計算式:16,80 0元(參原告所提113年6月28日民事陳報狀)×91平方公尺× (1/6〈楊松樹持份〉+1/6〈楊瑄娟持份〉)=509,600元】。揆 之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以先位聲明與備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核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,282,7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71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