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3年度,56號
TCDV,113,救,56,2024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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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56號
聲 請 人 吳昭慈
相 對 人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西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
89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勞工吳昭慈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 有傷害,提起本件訴訟,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,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,190元(含醫療費用1,3 90元及薪資補償112,68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 。
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醫療收據及診斷證 明書等為證。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,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, 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,難謂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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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