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3年度,6號
TCDV,113,家繼簡,6,20240726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

被 告
即被代位人 許愷諺原名許文獻

被 告 許木坤
許綉
許玉雲
許文澤
兼上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許鳳娥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,並定於同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 。惟查,是日適逢颱風,臺中市政府即宣布同日停止上班上 課乙節,有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公告在卷可稽,則本件原 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,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 ,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行之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


書記官 唐振鐙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