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3年度,76號
TCDV,113,司養聲,76,2024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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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
聲 請 人
即 收 養人 甲○○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丙○○
定代理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收養丙○○為養子,應予認可。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 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 ○○(男、0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 生母丁○○配偶,於113年4月2日經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即 生母丁○○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,與被收養人訂立收養約書收養收養丙○○為養子,依法聲請認可;並提出收養約書戶籍謄本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收養健康檢查表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、在職證明書及國軍常備兵 軍職基本資料暨專長授予證明為證。
二、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;夫妻收養子女時,應共同為之。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子女,得單獨收養子女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(一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 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 絕同意。(二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前 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第一項之同意,不得 附條件或期限;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 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 予認可;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,應依養子女最佳 利益為之;又按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溯及於收養契 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,不受影響;法 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,應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,決定兒童之 最佳利益時,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、經濟能力、家庭狀況及 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之紀錄決定之;法院認可收養前, 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出調查報告 及建議,民法第1073條第2項、第1074條第1款、第1076條之 1、第1079條、第1079條之1、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。



三、經查:(一)被收養丙○○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,經其法 定代理人即生母丁○○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,並有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法定代理丁○○到庭陳明收養及同意出養之意願(本 院113年5月3日訊問筆錄參照);並有戶籍謄本收養契約 書附卷可憑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,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。 被收養人生乙○○於同日到院陳明:被收養人自幼為生母照 顧,我於下班才照顧。與被收養人生離婚後,只有離婚一 開始兩三個月有給付被收養人扶養費;與被收養人生離婚 後我沒有時間去看小孩,有一次打給生母的手機要去看小孩 ,發現我被生母封鎖;我現在無法給付兩名被收養人扶養費 ;離婚前我曾扶養兩名被收養人;我不同意本件收養等語( 本院113年5月3日訊問筆錄參照)。惟被收養人生丁○○到 庭陳稱:生父離婚前有兩年沒有工作,所以生活費都是由我 娘家給我,生父離婚前兩年,完全沒有給付被收養人扶養費 。離婚後生父只有付過一次被收養人扶養費,大約是我們成 立調解之後。離婚後被收養人生父沒有來看過被收養人一次 。我有跟生父的姐姐說過扶養費及探視小孩的問題,生父沒 有作出任何回應等語(本院113年5月3日及113年5月31日訊 問筆錄參照)。證人即被收養人之外婆吳玉蕾亦到庭證稱: 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離婚之前扶養費都是依靠政府育兒津貼 以及我女兒跟我借錢,生父在離婚前常常工作一兩天就不做 了;生父幾乎沒有在小孩身上花過一毛錢。被收養人生父及 生母離婚後,被收養人生明明知道我家在哪,但都沒有來 看過小孩;從離婚現在連一通電話詢問過小孩的狀況都沒 有;我們的電話也都一直沒換過等語(本院113年5月31日訊 問筆錄參照)。無論生母於離婚後是否有封鎖生父或不讓生 父探視被收養人,生父若無法探視被收養人,應採取法律途 徑以達成探視被收養人之目的,卻捨棄未為之,難認有積極 保護教養被收養人之意。又被收養人生父與生母離婚迄今已 有2年多,生父僅有給付1個月或2、3個月之扶養費且未曾探 視過2名被收養人,生父難謂已善盡保護教養之義務,依民 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,本件收養毋須得被收養人 生父之同意。(二)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,訪視報告略以:1. 出養必要性:被收養人們與被收養人生母同住後,雖被收養 人們生父宣稱被收養人生母封鎖其聯繫方式,但被收養人生 父亦稱因工作繁忙,故從未提出會面的要求,並且被收養人 之生父不斷認為被收養人們之生母應主動帶被收養人至生父 家中讓生父探視,又被收養人生父對於扶養費之負擔也較為 消極;被收養人生父對被收養人目前實際狀況不瞭解,本會



評估被收養人生父因認為被收養賴宇辰非其親生子女,出 養意願較高,而被收養人生父雖仍有意願擔任被收養丙○○ 之親權人,但對於身為親權人應盡之責任義務態度消極,雖 被收養人生父稱有支持系統可協助照料被收養丙○○,但又 稱即使收養未成立,未來應工作忙碌,無法將被收養丙○○ 帶回照料,本會認為被收養人生父於訪視期間有諸多說法, 前後自相矛盾,顯較難以採信。本會評估本案應具備出養之 必要性。2.收養現況收養人身心狀況穩定,其為水電工 ,收入扣除支出尚能儲蓄,並且收養人自認與被收養人生母 溝通互動狀況良好,其大多時候也都會聽從被收養人生母之 意見,惟對於尋親態度部分,收養人因認為被收養人生父過 去曾對收養人有暴力對待,因此期待被收養人成年後再與 被收養人生父見面。收養人表示,自111年12月便開始與被 收養人同住至今,被收養人與收養人、收養父母關係良好 ,被收養人也稱呼收養人為爸爸未來收養人從未想過終止 收養一事等語。3.試養情形:被收養人現年分別為4歲及3歲 ,身心發展狀況良好,生活穩定,並預計於113年8月就讀幼 兒園;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已共同生活1年多,收養人亦實際 承擔照料、教育被收養人之責任,並提供穩定之居住環境, 對於被收養未來就學、生活也有所規劃,觀察親子之間互 動親密,應無收養後適應問題。被收養人會稱呼收養人為爸 爸,並且會於訪視結束後主動至收養人房間找尋收養人,觀 察親子關係親密。4.綜合評估:據本會訪視了解,觀察收養 人身心、經濟及支持系統尚屬穩定,現階段收養人亦會跟被 收養人生母共同照顧被收養人,且訪視中,收養人也稱對於 收養後權利義務變動有所理解,亦稱未想過終止收養的事情 ,評估收養收養態度尚屬積極,而就了解被收收養人生父 對於親權人之義務及責任態度皆屬消極,對於未來也無實際 照料計畫,故本件應具備出養必要性,本會評估本件收養亦 應符合被收養人之利益,建議鈞院宜認可本件收養等語;有 該基金會113年6月21日財龍監字第113060068號函暨訪視報 告在卷可憑。
四、本院審酌上情,認為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生結婚,並與被 收養人生活1年多,斟酌收養人所能提供之環境、資源等, 足以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,被收養人目前受照顧情況良 好,收養人顯然可以提供被收養人穩定之成長環境。綜觀全 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 或無效之原因,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,復符合被收 養人之最佳利益,自應予認可,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 溯及於113年4月2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。


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、第23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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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