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3年度,121號
TCDV,113,司養聲,121,2024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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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1號
聲 請 人
收養黃美
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李鎔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丙○○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二日收養乙○○為養子,應予認可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;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不在此限:( 一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(二)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;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 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意圖 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,或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 不利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者,法院應不 予收養之認可;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溯及於收養契 約成立時發生效力,民法第1073條第2 項、第1076條之1第1 項、第1079條、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與聲請人即被收養 人乙○○(男、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 0號)之生父甲○○於89年5月24日結婚而為夫妻關係。收養人 與被收養人於113年5月12日訂立收養契約書,爰依法聲請認 可等語,並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收養調查表、戶籍謄本、收養 人健康檢查報告書、被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書、被收養人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被收養人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被收養人服務證等資料為證。三、經查,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未婚成年人,其與收養人間確有 收養之合意,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,並經被收養人生父甲○○ 、生母丁○○之同意等情,有前開證據附卷可稽,復經收養



、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到庭陳述無訛(本院113年7 月5日訊問筆錄參照)。又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之 事實,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,堪信為真實。本件收養無不 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。此外,本院亦查無被收養人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 目的之情事。執此,本件收養應予認可,並自本院認可裁定 確定時,溯及於113年5月12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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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