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959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
法定代理人 廖文邦
代 理 人 林雪蘭
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李阿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李阿慶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李阿慶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李阿慶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壹年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李阿慶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阿慶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 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李阿慶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 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為聲請人之院民,其於111年8月31 日死亡,並遺留有若干財產,經戶政機關函復聲請人資料所 示尚查無繼承人,聲請人之喪葬處理會議乃於111年11月30 日決議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規定請法院裁定遺產管理 人,爰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喪葬處理會議紀錄、財務清 冊、存摺影本、死亡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 等影本為證,足堪認定,是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 應予准許。次查,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, 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,此觀民法第1177條 立法理由即明,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,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
,程序相當繁複,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,國有財產 署為國庫之管理機關,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,並具相當公信 力,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,顯見其足 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。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已 具狀表示不反對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,並審酌本件遺產性質 ,本院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李阿慶 之遺產管理人,應屬妥適,爰選任之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鉉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