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576號聲 請 人 郭明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鶯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㈡提出本票(票據號碼:WG0000000)原本一張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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