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175號聲 請 人 蕭群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珮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