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5954號
TCDV,113,司票,5954,202407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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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5954號
聲 請 人 黎栢芳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鍵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本件聲請費應繳新臺幣1,000元,須
補繳新臺幣500元)。
二、確認聲請人送達代收人為「林鍵齐」及送達代收地為臺中市
龍井新庄○○000○○○之記載是否有誤?(因「林鍵齐」為本件
相對人,不得為受送達人。)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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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