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
聲 請 人 范榮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玉蘭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(二)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
本及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