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江嬌容
相 對 人 高偉哲
債 務 人 高嘉琦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11年09月07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11,34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 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、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、營業稅及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41年8月30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 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%之利息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高嘉琦,1分之1。 嗣債務人高嘉琦邀同相對人高偉哲為保證人於⑴⑵民國111年9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6,450,000元⑵新臺幣3,000,000 元,清償日為⑴民國131年9月12日⑵民國126年9月12日,均約 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並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 未履行,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高嘉琦自民國 113年4月12日即未繳納本息,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 尚欠本金⑴新臺幣6,121,764元⑵新臺幣2,821,207元及利息、 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 借款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、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信安 618 3,809.56 10000分之47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2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、 鋼筋混凝土造、 15層 八層:118.29 合計:118.29 陽台:17 花台:3.42 全 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8樓之9 共有部分:信安段1970建號,面積:5,450.22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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