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郭孟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琪婷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07年6月26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0,080,000元正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38年6月23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票據 、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.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
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 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.75%計算之利息。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蔡琪婷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 嗣債務人蔡琪婷邀同第三人蔣歐為一般保證人於107年6月29 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8,400,000元⑵310,000元,均約定有利 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⑴137年6月29日⑵127年6 月29日,皆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 益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 金⑴7,883,165元⑵235,056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購屋貸款契約、指 標利率變動表、契約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放款主檔明細、催收紀錄卡、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 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清水區 銀聯段 2193 12.00 16分之1 2 臺中市 清水區 銀聯段 2193-69 70.00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90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 停車空間、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004層 一層:43.54 二層:42.78 三層:42.78 四層:25.16 合計:154.26 陽台:16.79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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