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趙榮三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童誌裕即童木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童偉家即童木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童韋翔即童木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童澄彰即童木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童月玲即童木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童月芬即童木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童月蓉即童木華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 明文。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,執 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。依此規定, 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,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 ,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(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童木華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,000元,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,000元、清償日期 民國106年8月30日之普通抵押權,以擔保聲請人對於被繼承 人童木華之上開債權。詎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童木華不為 清償,嗣童木華於民國112年11月5日死亡,相對人童誌裕、 童偉家、童韋翔、童澄彰、童月玲、童月芬、童月蓉為其繼 承人,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 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 登記謄本、本票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、家事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為證。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肚區 文昌 89-3 87 2分之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