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3年度,579號
CYDV,93,訴,579,2005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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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3年度訴字第579號
原   告 戊○○
            八之四
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
複代理人  陳怡禎
被   告 乙 ○
            八之二
兼訴訟代理
人     子 ○
            八之二
被   告 丁○○
            八之三
      甲 ○
            0六巷
兼以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壬○○
            七巷卅
被   告 辛○○
            段二巷
被   告 庚○○
            七之三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○
            之3號
被   告 己○○
            三號
      丑○○
            五號
      侯阿枝
            號
      癸○○
            6巷3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民二庭法 官 甘 大 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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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