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581號
TCDV,113,司促,21581,2024073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58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許崇賓律師林志坤遺產管理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志坤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
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(即年息16%)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
率(即年息16%)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;並於管理
被繼承人林志坤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