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570號
債 權 人 鄭芷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?
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㈢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資料(存證信函影本及
掛號郵件回執影本)。
㈣補正雙方簽立契約書影本。
㈤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