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
債 權 人 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聖鑫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惠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印文。
㈡提出王聖鑫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
期。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㈢提出債務人田惠妮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號12樓之5)。
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
之戶籍地址,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(如管理委員會代收),
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
有疑,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
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,以釋明催告
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。)。
㈤提出債務人「田惠妮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4樓之2、居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號12樓之5)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㈥提出債務人欠繳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共50,974元之釋明
資料,並列計算式。
㈦提出請求金額除欠繳費用得加計年息5,097.4元之釋明資料
;又現行通用貨幣並無角(即0.4元),請具狀更正請求金
額。
㈧前揭㈦新臺幣5,097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(依民法第207條
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。其性質究為「利息
」或「違約金」,亦請一併敘明。
㈨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「百分之十」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管
委會規約影本全部(如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「百
分之五」計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