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344號
TCDV,113,司促,21344,2024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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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34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莊月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0年4月30日、93年3月2日開
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
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
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
幣(以下同)247,692元,及其中本金238,538元未按期繳付

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,帳款尚餘247,692元及
其中本金238,53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
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㈢、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
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
限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
聯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
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
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
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
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1344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592元 莊月鳳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1946元 莊月鳳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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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