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317號
TCDV,113,司促,21317,2024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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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
債 權 人 夢幻社區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

代 理 人 葉純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富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委任狀之委任人為陳嘉宏是否有誤?(查與聲請狀之債
權人夢幻社區管理委員會不相符。)
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7341元是否有誤?(因新臺幣7341
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,此500元金額屬於重複聲請,法律
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筆費用,故應扣除裁判費50
0元之請求。)
㈢陳報6341元之計算式及陳報本件之利息起迄日為何?
㈣提出債務人張富傑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(門
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9樓之10)及債務人張
富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。
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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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