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209號
TCDV,113,司促,21209,2024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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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9號
債 權 人 楊茗宇
林珮琪
上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徐舜卿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
書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
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
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
為給付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(查本件債
權人本於各自債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業已繳納50
0元,尚須補繳500元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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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