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1號
債 權 人 吳忠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方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
明資料。
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〝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〞 或〝民國
113年9月1日〞?(請特定一日期。)
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?
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