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債 權 人 吳婉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委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借據影本(二次借款)。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支票、本票、30 0元轉帳紀錄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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