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200號
TCDV,113,司促,21200,2024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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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
債 權 人 吳婉怡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委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借據影本(二次借款)。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支票、本票、30
0元轉帳紀錄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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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