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007號
TCDV,113,司促,21007,202407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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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7號
債 權 人 張承澤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湘岳張家雄繼承人、張南萍即張家
雄之繼承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再支付命令之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、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張家雄屆期未清償借款,且已於民國 112年6月19日死亡為由,聲請對其繼承即債務人張湘岳、 張南萍發支付命令,惟查,債務人張湘岳籍設臺中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同法第509條規定規定,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另債務人張南萍住 居於高雄市左營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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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