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7號
債 權 人 張承澤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雄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張家雄之全體繼承人姓名、住所地址。
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(被繼承人張家雄除戶戶籍謄本、全
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)。
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請求事項、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
,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,請求連帶給付
?如是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