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
債 權 人 林東毅
債 務 人 洪素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