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003號
TCDV,113,司促,21003,2024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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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
債 權 人 林東毅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素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9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本票、
匯款收據影本、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)

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利息之請求是否有誤?及利率20%之記載
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(利息應自約定清償
期之翌日起算,利率最高為年息16%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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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