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42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張培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伍元,及自民
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與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
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
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
為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
人張培元 於098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
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
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
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相關規定,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.71(自104年9月1日起
調降為百分之15)。(三)債務人張培元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
費簽帳新臺幣49,505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
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歷史交易查詢
表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