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0192號
債 權 人 阮淳櫻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昱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
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
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債務人賴昱達戶籍已遷
移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應予駁回,是否仍要繳費請自行斟酌
)。
㈡聲請狀末債權人阮淳櫻之簽名或蓋章。
㈢陳報債權人阮淳櫻送達代收人之姓名為何?
㈣確認債務人賴昱達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「
賴昱達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」之最新戶籍
謄本。
㈤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聲明為何?(請求金額、利息起迄日及
利率各為何?)。
㈥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;並提出相關釋
明資料。
㈦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賴昱達之釋明資料。
㈧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8,000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