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948號
TCDV,113,司促,19948,2024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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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
債 權 人 温家程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鈺涵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一項
第三款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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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