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616號
TCDV,113,司促,19616,2024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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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王瑞彰
債 務 人 簡振宇

江靖雯


一、㈠債務人簡振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零肆佰
伍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內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,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柒
拾捌元。如對債務人簡振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,由
債務人江靖雯負清償之責。
㈡債務人簡振宇江靖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
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內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收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簡振宇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
務人簡振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,由債務人江靖雯
清償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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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