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
債 權 人 蘇均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志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清償期112年10月1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並請具狀更正。(所附證物還款日為4月10日,每月還5000
元,應為8期)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
正(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