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0號
債 權 人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翔泰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馥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催繳應負擔費用催告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催告
函之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,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
,則債權人催告繳納費用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應提
出其他相關資料釋明之。)。
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
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)。
㈣提出債務人楊馥林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