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8978號
TCDV,113,司促,18978,202407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8978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依慈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王依慈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住所已辦理 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國姓鄉,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可憑,非本院轄區,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