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3號
債 權 人 周慈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信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補正依法定利率沖償之計算書,及陳報沖償後之請求金額(
因法定利率上限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),依本金新臺幣壹佰
參拾萬元計算年利最高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,相當於月利
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,債權人請求之月息新臺幣參
萬貳仟伍佰元顯逾法定利率上限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