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
債 權 人 何孟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偉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84,468元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
、本票)或匯款收據影本、轉帳收據影本,並附上債務人
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。
㈡提出得對債務人請求28,000元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釋明利息自112年6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㈣提出債務人柯偉傑(生日:85年8月14日)之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